●上海自貿區擴展
  ●四區域相關法律實施擬作調整
  ●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建議明年3月起調整,在3年內試行
  據新華社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審議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相關法律實施調整的草案。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高虎城說,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運行一年來,圍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積極探索和大膽嘗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貿易便利化、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等金融制度創新以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高虎城說,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範圍,可以在較大空間範圍內更好地測試外商投資管理、服務業開放、事中事後監管等改革開放創新措施的效果,對政府管理制度改革進行更為充分的試驗,並充分發揮浦東新區創新基礎好、開放度高的優勢。
  他說,在廣東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現有新區、園區再設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可以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形成互補試驗和對比試驗,充分檢驗相關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效果以及複製推廣的可行性,為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高虎城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部署,國務院決定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並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範圍,擬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這些改革開放措施,與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為解決上述區域改革開放措施於法有據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建議參照2013年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做法,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上述4部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高虎城說,草案的主要內容涉及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需要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6條、第10條、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第13條、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2款、第2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8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審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個條款。
  高虎城說,上述行政審批的暫時調整適用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涵蓋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
  高虎城建議,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內試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將適時對試行情況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的建議;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及時提出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麥宇恆  (原標題:粵津閩自貿區範圍揭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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