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8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17日)發佈方案,確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寧夏的檢察機關,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
  目前,我國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工作正派,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都可以被選為人民監督員,監督員發現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出現七種情形可以啟動監督程序。最高檢辦公廳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主任孫靈珍:
  孫靈珍:檢察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或者是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還有超期羈押、延長羈押期限不正確的,以及違法搜查、扣押,還有擬裁撤案件、擬不起訴的,檢察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等違法違紀情形。
  改革方案在原有監督範圍基礎上,增加三種情形。
  孫靈珍:把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這三種情形在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中容易出現問題,所以把這三種情形納入到監督範圍中。
  《方案》要求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增設覆議程序。
  孫靈珍:一定要用程序保障監督員的監督效果,這樣我們就在方案中明確了,如果多數人民監督員對檢察院的處理決定還是有不同意見,那你可以要求我們檢察院再進行覆議一次。
  依據9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由檢察機關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確定。從根本上解決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  (原標題:最高檢發佈《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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