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 法制網記者 蔣皓
  自稱美國花旗集糰子公司,聘請外國留學生冒充管理人員介紹公司歷史和產品情況,請毫無從醫資質的人冒充“老中醫”坐鎮現場為老年人把脈診斷疾病……這些費盡心思的花招只是為了騙取老年人信任,以高價銷售保健品。
  實施上述行為的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構成欺詐,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行政處罰。赫谷公司認為應按照虛假宣傳對其進行處罰,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商機關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法律適用問題,即赫谷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還是虛假宣傳,應該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辦法官、徐匯區法院行政庭審判員崇毅敏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赫谷公司故意隱瞞真相,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大肆宣傳產品的治療功效,利用老年人願意花錢買健康的心理,誘使老人購買保健品,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虛假宣傳保健品治病效果
  2011年9月起,赫谷公司以每盒60元(2012年1月後為每盒65元)的價格向三港公司採購花旗公司6個品種保健食品在上海銷售。為提高銷售量,赫谷公司以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作為目標人群,製作旅游話術、花旗基本話術等含有欺騙性的預設話術,假冒美國花旗集團、花旗銀行等名義,邀請老年人免費參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
  為增加可信度,赫谷公司虛構“死血”概念,藉以所謂的模擬試驗,向老年人證明其保健產品具有清除“死血”的作用,宣稱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具有治療高血壓、糖尿病、關節炎等疑難疾病的功效。
  在此過程中,赫谷公司還安排無行醫資質的員工以“中醫”名義,現場為老年人把脈,對照公司之前要求老年人填寫的美國花旗旅游申請調研表中所反映的疾病,逐一“診斷”老年人所患疾病,並藉機以每盒898元(2012年2月前為每盒798元)的價格推銷保健食品。
  經專項審計,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銷售額總計2000餘萬元;扣除產品成本、向消費者退款、相關稅費等,違法所得共126萬餘元。
  工商部門於2013年6月18日對赫谷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上述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決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赫谷公司不服,認為應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虛假宣傳的條款對其進行處罰,遂向徐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孤立手段銜接成消費欺詐
  據介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欺詐的規定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摻雜摻假商品、虛假標價等欺詐方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前款所稱的欺詐,是指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條例對消費欺詐採取了列舉加兜底概括的方式。除了明確列舉的4種欺詐方法,只要商家使用的方法符合要件,都可以認定為消費欺詐。”崇毅敏說,赫谷公司在針對老年消費者組織名為免費旅游、實為推銷的活動中,對“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進行虛假宣傳,通過假冒中醫“把脈”等方式推銷花旗系列保健品,均符合法條關於欺詐的定義。孤立看每個欺詐手段,都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行為,但上述方式和手段繫緊密銜接,最終構成一個完整的消費欺詐行為。
  崇毅敏解釋說,欺詐行為的認定側重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虛假宣傳的認定則側重於其他競爭者的權益,並不以消費者的錯誤決定為前提。被訴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據此一審作出了維持行政處罰的判決。
  一審判決後,赫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主動撤回上訴。
  崇毅敏提醒老年消費者,在關註健康的同時,千萬別忘了加強對產品宣傳和產品的識別,避免參加類似免費旅游的銷售活動,並儘量到醫院或正規的藥房購買所需產品。
  判後延伸效應
  營造誠信環境
  法官點評
  崇毅敏(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據統計,中國每年保健品銷售額為2000億元,老年人消費占50%以上。而在老齡化加劇時代,老年人群體人數劇增但辨識能力較弱,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不法行為侵害。
  該案系一起以旅游為名實施消費欺詐、向老年人推銷保健品被工商處罰的行政案件。赫谷公司打著免費講座、免費旅游等旗號,向老年人群體高價推銷保健食品,毫無根據地宣傳商品具有治療功效,這種欺騙和誤導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嚴重侵害了老年消費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院依法支持工商機關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辯法析理,讓赫谷公司意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主動撤回上訴,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另外,本案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出庭應訴,法院當庭判決有效震懾了違法單位,力促誠信環境的營造;判決後,多家媒體對該案進行了專題報道。通過判後的延伸效應和大力宣傳,有力揭露了保健品市場亂象,也提醒廣大老年消費者警惕各類詐騙手段,取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原標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視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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