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窗視點 □吳筍林(南都記者)
  ◎民調主題:
  司法鼓勵“大義滅親”,合適嗎?
  ◎民調樣本:
  462人(截至昨晚10時)
  ◎發起人:
  @南都廣州
  合適,是親人間接“幫助”,也有助打擊犯罪
  153票(33 .1%)
  不合適,與人“親親相隱”的人性相悖
  309票(66 .9%)
  南都昨日報道了廣州中院審理的男子強姦、故意殺人一案(詳見昨日廣州讀本A 08版),案件中鐘建寧因犯下強姦、故意殺人罪惡行,且因此前犯搶劫罪剛刑滿釋放,5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在本案中極有可能面臨死刑。但因為妻子帶著警方來抓他,“大義滅親”被認定為從輕量刑的情節,鐘建寧最終免於一死。
  這樣的判決結果著實富有戲劇性。連主審法官在介紹案情時也感嘆“老婆”的作用。法官在講述如此下判的理由是,“如果不把他妻子大義滅親的情節考慮進去,可能不利於形成正確的價值導向。”法官言外之意是,如果鐘太舉報了丈夫,丈夫還被判死刑,那豈不是等於她親手把丈夫送上死刑台?
  在最近一次刑訴法修訂時,對於法律規定是要引導“大義滅親”,還是可以“親親相隱”,也曾引發過熱議。輿論大多傾向於法律不能違反“親親相隱”的傳統倫理,不能僅為了打擊犯罪的社會需要,而淪為介入道德領域的“惡法”,並呼籲立法容忍“親親相隱”。
  理想很豐滿,可現實很骨感。本案的主審法官說,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層面尚無對大義滅親行為具體可以對量刑造成何種影響有明確規定,但在“全國範圍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大多會把這個作為一個從輕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理由是“這是打擊犯罪,與犯罪做鬥爭的需要”。
  一邊是社會秩序安寧的需要,一邊是傳統倫理家庭道德的維護,選哪個?界限在哪兒?筆者認為,立法固然不宜為了某種公權力需要,而去破壞正常的傳統倫理關係,但本案中妻子主動地大義滅親,並輓救了丈夫一命昭示的是,“大義滅親”雖不宜強制,但未嘗不能成為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利。因為有時候大義滅親,反而是有利於犯罪親人獲得輓救的機會。  (原標題:妻子該不該大義滅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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